(2017)皖118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958号原告: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区天丰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思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桥头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贤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天长市鸿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