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家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485号申请人:林家永,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被申请人:吴廷波,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德润绿城15.16号楼项目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家永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廷波银行帐户存款6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廷波银行帐户存款6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713元由林家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