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艳芳与杨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芳,杨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50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芳,女,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杨永梅,女,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孙艳芳与杨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苏038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7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27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其下落未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刘杉林代理审判员 刘 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世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