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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艾金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艾金,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03行初80号原告:李艾金,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康小平,“市社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勇辉,“市社保局”乐昌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亮,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艾金诉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艾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艾金负担。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刘三瑞人民陪审员  邱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