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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7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人确认经常居住地毕节市环东路交通局宿舍三楼。被告聂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