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7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人确认经常居住地毕节市环东路交通局宿舍三楼。被告聂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