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严红英与郭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英,郭志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17号原告:严红英,女,彝族,1959年7月4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被告:郭志荣,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英诉被告郭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红英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红英承担。审 判 长 :巴久伟姑审 判 员 : 吴 英人民陪审员 :吉克曲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马阿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