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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严红英与郭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英,郭志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17号原告:严红英,女,彝族,1959年7月4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被告:郭志荣,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英诉被告郭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红英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红英承担。审 判 长 :巴久伟姑审 判 员 : 吴 英人民陪审员 :吉克曲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马阿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