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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冀小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商州区通江西路中段。负责人何涛,行长。被执行人冀小舟,男,住址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杨花娥,女,住商洛市商州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冀小舟、杨花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凤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丹证经字第14号公证书及(2017)丹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冀小舟、杨花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花娥用其位于商州区金泉路房屋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花娥位于商州区金泉路北侧房屋,责令被执行人在30日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