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少钟与温亚明与海口罗牛山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温亚明。被执行人:冯少钟。被执行人:海口罗牛山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雪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亚明与被执行人冯少钟、海口罗牛山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口罗牛山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账户(账号:21160XXXXX)内的存款69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李一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