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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杨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杨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22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路378号天隆大楼6746室。负责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杨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