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390、69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顺杰、高积银等与杨寿宝、张儒靖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杰,高积银,安徽鸿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寿宝,张儒靖,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90、692、852号申请执行人赵顺杰,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高积银,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鸿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友谊小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7537319W(1-1)。法定代表人丁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寿宝,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儒靖,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荆芡乡大庙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程勋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顺杰、高积银、安徽鸿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寿宝、张儒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544号、4943号、(2017)皖0321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寿宝、张儒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怀远县霖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寿宝及其妻子张儒靖的银行存款43704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