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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熊、番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熊,番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文文,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文熊,男,1975年8月生,汉族,公务员,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番发武,男,1968年8月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熊、番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熊、番发武已履行人民币59900元,余款90100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文熊、番发武于2017年5月12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