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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张浩、河南广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张浩,河南广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杨建伟,男,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浩,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广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咏梅。住所地宛城区仲景路***号**栋*单元**号,现具体住所不祥。原告杨建伟与被告张浩、河南广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广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广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0元,退回原告杨建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审 判 员  XX舵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