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8310陈桂明与花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明,花国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8310号原告:陈桂明,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花国荣,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桂明与被告花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陈桂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管 中人民陪审员 顾菊仙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