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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8310陈桂明与花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明,花国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8310号原告:陈桂明,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花国荣,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桂明与被告花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陈桂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管 中人民陪审员  顾菊仙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