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学吾与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演武坪(铜桥港)水厂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吾,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演武坪(铜桥港)水厂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民初170号 原告:谭学吾,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兰,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演武坪(铜桥港)水厂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铜桥港。 负责人:李成杰,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阳,男。 被告: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金磊富域城写字楼9楼9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胜,男,汉族。 原告谭学吾与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演武坪(铜桥港)水厂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演武坪项目经理部)、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丁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学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兰、被告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阳、被告玖丁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学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演武坪项目经理部、玖丁劳务公司支付谭学吾劳务报酬248137元;2.判令演武坪项目经理部、玖丁劳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谭学吾与玖丁劳务公司签订了《衡阳市演武坪水厂钢筋组劳务承包合同》,玖丁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衡阳市演武坪和铜桥港水厂��质改造工程的钢筋劳务部分分包给谭学吾。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谭学吾与玖丁劳务公司在原劳务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谭学吾如约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但玖丁劳务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后,对剩余的248137元的劳务报酬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谭学吾为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演武坪项目经理部辩称,玖丁劳务公司尚欠谭学吾劳务报酬248137元属实,但演武坪项目经理部不是本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玖丁劳务公司辩称,1、玖丁劳务公司与谭学吾的工作量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双方尚未进行实际结算,无法确定劳务报酬的数额,故不应支付劳务报酬;2、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玖丁劳务公司提供的焊条、雨衣、安全帽等物品产生的费用应由谭学吾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谭学吾提交的委托书、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书、构(建)筑物劳务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丁少辉及李家岗签字确认的计时工资单;被告演武坪项目经理部提交的调解协议书、结算协议书、结算明细清单;被告玖丁劳务公司提交的两份结算协议书。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谭学吾提交的两份证明书,被告玖丁劳务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两份证明书与玖丁劳务公司向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一致,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2、对原告谭学吾提供的信息截屏,被告玖丁劳务公司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形式不完整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3、对原告谭学吾提交的照片,被告玖丁劳务公司对其三性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组照片只显示一些钢构架,未显示拍摄地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对原告谭学吾提交的任免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5、对原告谭学吾提交的吴旭龙签字确认的计时工资单,被告玖丁劳务公司表示对该份证据不知情,经本院审查认为,谭学吾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吴旭龙签字行为系玖丁劳务公司的授权行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6、对被告玖丁劳务公司提交的丁少辉证人证言,原告谭学吾对其三性均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玖丁劳务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与该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谭学吾与丁发华签订了《衡阳市演武坪水厂钢筋组劳务承包合同》,丁发华将演武坪水厂和铜桥港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钢筋劳务(钢筋制作、安装、绑扎)承包给谭学吾。该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1、演武坪水厂钢筋工程单价:640元/吨(其中20元作为进度奖励),铜桥港污水处理厂钢筋工程单价620元/吨,以上单价含场地内二次转运费在内;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单价:9元/个;3、止水钢板安装费单价25元/米;4、谭学吾承办范围外临时工用工单价为150元每工日(一般不发生计时工)。”双方还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工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丁发华于2015年8月30日、9月1日与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分别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构(建)筑物劳务施工合同》,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将演武坪水厂和铜桥港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劳务及项目施工措施费、机械费等承包给丁发华。2015年9月28日,玖丁劳务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丁发华。玖丁劳务公司成立后,承继了丁发华与谭学吾、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分别签订劳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015年11月13日,玖丁劳务公司与谭学吾在《衡阳市演武坪水厂钢筋组劳务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演武坪工地,除组合池2号单体的单价不变,其他单体的单价在原告不变的前提下再增加每吨170元,不含汽车吊、挖机,含现场材料运输费、误工费;……七、铜桥港单价调增到每吨630元,如果铜桥港不施工,需经项目部同意,未同意之前不能影响施工进度”。2016年1月16日,谭学吾与玖丁劳务公司员工丁少辉、李家岗对计时工的工资进行了结算,总计24920元(1020元+23900元)。2016年12月,玖丁劳务公司与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就谭学吾钢筋班的工作量进行了结算:演武坪项目钢筋工程量为368.93���,钢板止水带260米;铜桥港项目钢筋工程量为1456.33吨,钢板止水带1221.6米。在演武坪和铜桥港两个项目施工期间,谭学吾向玖丁劳务公司预支774923元和生活费880元。2016年12月28日,玖丁劳务公司向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出具委托书,委托演武坪项目经理部对玖丁劳务公司与谭学吾没有争议的劳务费用249421元予以支付,对玖丁劳务公司与谭学吾有争议的248137元的劳务费用待玖丁劳务公司与谭学吾达成一致后支付。此后,演武坪项目经理部支付谭学吾劳务费用249421元。玖丁劳务公司与谭学吾对有争议的248137元劳务费用经多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谭学吾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完成某一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玖丁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演武坪水厂和铜桥港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钢筋劳务部分分包给谭学吾,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谭学吾与玖丁劳务公司签订的《衡阳市演武坪水厂钢筋组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谭学吾如约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玖丁劳务公司应按约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在演武坪项目上,玖丁劳务公司应支付谭学吾钢筋和钢板止水带劳务报酬305333.3元[368.93吨×(640+170)元/吨+260米×25元/米];在铜桥港项目上,玖丁劳务公司应支付谭学吾钢筋和钢板止水带劳务报酬948027.9元(1456.33吨×630元/吨+1221.6米×25元/米);在演武坪和铜桥港两个��目上,玖丁劳务公司应支付谭学吾计时工资24920元。故玖丁劳务公司共应支付谭学吾劳务报酬1278281.2元(305333.3元+948027.9元+24920元)。抵减玖丁劳务公司已经支付谭学吾的249421元劳务报酬和谭学吾预支的774923元及生活费880元,因此谭学吾请求判令玖丁劳务公司支付248137元劳务报酬的诉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谭学吾请求判令演武坪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报酬248137元的诉请,由于演武坪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不是本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谭学吾劳务报酬248137元; 二、驳回原告谭学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被告湖南省玖丁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诚 代理审判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