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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郑天勇、周桂香、武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郑天勇,周桂香,武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9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向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波云,公司职工。被告:郑天勇,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周桂香,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凯,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郑天勇、周桂香、武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6.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聂 菁审 判 员  袁谋斌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