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胜才、徐立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胜才,徐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94号申请人:叶胜才,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徐立朋,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申请人叶胜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叶宾以其名下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胜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叶宾名下轿车两辆(车牌照号:冀J×××××、冀J×××××)。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徐立朋名下荣盛兰亭苑6-3-2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