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志根与成都市青白江园林绿化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根,成都市青白江园林绿化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63号原告赵志根,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文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园林绿化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黄付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根诉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园林绿化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志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根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志根负担。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