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1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中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经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定,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