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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史凤芹与申伟、罗永勇、陈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凤芹,申伟,罗永勇,陈彬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951号原告史凤芹,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伟,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罗永勇,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陈彬群,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凤芹与被告申伟、罗永勇、陈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凤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凤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230元,下余12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芳玲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