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文涛与武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涛,武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948号原告丁文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武和平,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原告丁文涛与被告武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文涛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文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户平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文涛诉称,2013年7月12日,2015年3月14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就分别向我借款48000元和50000元,并分别给我出具了欠条。当时声称很快归还,但到后来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还。为此,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从起诉之日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武和平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武和平向原告丁文涛借款48000元,并给原告丁文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下欠丁文涛肆万捌仟元正(48000元)武和平2013年7.12号。2015年3月14日被告武和平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借到丁文涛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武和平2015年3月14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武和平向原告丁文涛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武和平拖欠原告丁文涛借款不还,是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武和平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8000元。原告丁文涛请求被告武和平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和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涛借款人民币9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武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莉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