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与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6179号原告: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张安明。原告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60,461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以60,4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及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债务转让协议》,约定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160,461元由被告支付。约定还款分两期支付,2016年12月26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余款60,461元;如逾期支付,违约金按日5‰计算,并承担原告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嗣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三方债务转让协议1份,证明三方约定由被告承担重庆爱赛特机车有限公司的债务,并约定了权利及义务。2、律师函及详情单和查询记录1组,证明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支付债权转让协议上的债务,但是被告至今不予支付。3、律师费发票1份,证明为诉讼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等签订的《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所涉各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债权转让款,现被告未能按约付清债权转让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60,461元;二、被告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7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60,4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玛脚轮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保全费1,470元,均由被告十堰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