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02朱陆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陆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陆军,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陆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德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新安镇、堆沟港镇、汤沟镇、灌云县下车镇等地,分别窃取金某、时某、周某2、周某1、王某1、杨某1、王某2、孙某、房某、王某3人民币共计362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3、4月份某日上午,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堆沟港镇九队街金某家螺丝大全五金店,窃取收银台箱内人民币101元;2、2016年4、5月份某日上午,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堆沟港镇时某家小超市,窃取超市抽屉内人民币320元;3、2016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堆沟港镇长流村被害人周某2家商店,窃取柜台抽屉内人民币900元;4、2016年10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汽车站对面佳购超市,窃取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300元;5、2017年1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堆沟港镇被害人王某1家阳阳超市,窃取超市柜台抽屉内人民币230元;6、2017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王某2家家电门市,窃取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600元;7、2017年1月底某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怡浩烟酒鲜花店,窃取被害人杨某1皮包内人民币120元;8、2017年2月上旬某日上午,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新安镇新东村孙某家名烟名酒超市,窃取超市柜台抽屉内人民币50元;9、2017年2月中旬某日上午,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南县堆沟港镇雷某照明五金店,窃取房某皮夹内人民币400元;10、2017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朱陆军窜至灌云县下车镇下车街被害人王某3家电子百货文具店,窃取钱包内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陆军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时某、周某2、周某1、王某1、杨某1、王某2、孙某、房某、王某3的陈述,证人周某3、武某、王某4、汪某、傅某的证言,有关辨认笔录和照片,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朱陆军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退赃凭证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6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陆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陆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朱陆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陆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腾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