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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冷海申请冯丽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海,冯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冷海,男,1952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冯丽梅,女,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海与被执行人冯丽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冷海与被执行人冯丽梅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冷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8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