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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德生财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德生,男,今57岁,1960年3月16日出生。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刘德生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知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德生银行存款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