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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雪英、孙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雪英,孙占军,徐小飞,辛国星,陈红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77号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男,职务: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男,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侯雪英,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孙占军,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徐小飞,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辛国星,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陈红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雪英、孙占军、徐小飞、辛国星、陈红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玖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