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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邹城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得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353号原告:邹城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童得高,男,1986年3月6日生人,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邹城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城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庆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