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张一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张一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负责人:石银坤,分中心总经理。被告:张一览,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一览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一览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张一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9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承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