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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刑初2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田某某经通知未到本院参加审判,2017年3月,本院对田某某依法决定逮捕,并将逮捕决定书交付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惠南分区指挥部执行;同年5月8日,浦东新区分局答复“田某某系怀孕妇女,无法执行逮捕”;本院再次通知田某某到院参加诉讼,田某某拒不到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因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无法执行逮捕决定,被告人田某某又拒不到院参加诉讼,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田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康 英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