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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文蛟与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蛟,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02号原告:沈文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波。原告沈文蛟与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2)纠纷一案,原告沈文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文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济南梵木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