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逸生与黄福梅、曹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逸生,黄福梅,曹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403号原告:邱逸生男,195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杭县。被告:黄福梅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上杭县。被告:曹建生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南阳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上杭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宏华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福建省上杭县,系两被告之子。原告邱逸生与被告黄福梅、曹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黄福梅、曹建生庭外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邱逸生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XX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