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献房与王夺、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房,王夺,付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882号原告:马献房,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夺,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被告:付令,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现住辛集市,。原告马献房与被告王夺、付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献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民、被告王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献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王夺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利息并承诺尽快偿还,但至今欠原告借款150000元不能偿还。经多次讨要无效,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王夺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我和原告一块做生意,150000元是做生意结账以后应该给原告的,不是借款并没有约定利息,且已经在出具借条三天后用我弟弟与原告合伙购买的挖掘机股份及代原告偿还他人欠款的方式还清,现我不欠原告钱。付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王夺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马现房现金150000元整拾伍万元整王夺2016年1月29号”的借条。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夺向原告借款后,应按双方约定返还原告本金。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且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1、5分的事实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可自原告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2017年2月2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原告款项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夺辩称其在出具借条后已用其弟与原告合伙购买的挖掘机股份及代原告偿还他人欠款的方式还清所欠原告款项,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对其陈述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王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夺、付令共同返还原告马献房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翟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