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052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