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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052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