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振扬与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余振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克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物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振扬,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健,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53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科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科讯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B6层南3-4号,该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