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系晶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系晶,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系晶,女,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875031),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1-101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董事长。陈系晶与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4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系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二、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系晶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0日工资4,072.70元。陈系晶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其名下唯一存款2,436.21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陈系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系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家庄元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