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任长行、江茹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任长行,江茹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979号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08号。法定代表人:赵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辉、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长行,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现羁押于河南省许昌监狱。被告:江茹静,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长行、江茹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