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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大平、饶年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大平,饶年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大平,男,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务农,住广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饶年平,男,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泥工,住广昌县。上诉人江大平因与被上诉人饶年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大平及被上诉人饶年平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江大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2万元,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结算单即为江大平出具的结算清单错误,清单上注明如未施工欠条作废,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了房屋粉刷协议义务,上诉人才应该支付报酬15569.8元,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一楼还有3平方米未粉刷石灰墙面,一楼上二楼楼梯间的窗户下沿缝隙未粉刷,二楼的屋顶和房屋未粉刷水泥浆,楼顶地面未加厚抹平,楼顶小屋子的外墙和屋顶51平方米未粉刷,房屋底层外面的排水沟和地下室没有做,六、七层阳台内外墙不是饶年平粉刷的,粉白的墙面有石灰发爆的问题等,因此被上诉人没有全面履行协议,不能认定双方已经结算,该结算清单是无效的。因为以上的原因,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的工钱,不能认定违约;2、因为被上诉人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按照相关法律不支付被上诉人部分报酬,不构成违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饶年平答辩称,1、前年冬天的时候江大平说要拆掉钢架,那个做房屋主体的人不让我粉,所以外墙没粉;2、去年江大平同他哥哥打官司,他哥哥也不让我粉;3、七楼的楼顶合同里没约定,是不用粉的;4、墙面发爆有裂缝的问题,那是石灰发爆,是石灰本身质量问题,不是我手艺问题;5、地下室是因为江大平不付我工钱,所以没粉;6、二楼窗户缝隙是留给他装铝合金窗子的,不是特意不粉;7、楼顶小屋子的外墙没粉,是因为外墙是别人家的;8、说我延误工期,我全部都有记录,我没有违约,而且当时结算的时候,我有好多粉了地方没算工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原判。饶年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大平付清原告为其房屋粉刷工资人民币15569.8元;2、依法判令被告江大平给付原告饶年平违约金20000元;3、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大平在羊面岭新建一幢七层楼房,当时还没有粉刷。2016年1月9日,被告江大平雇原告为其粉刷墙面。双方商定相关粉刷事项并签订房屋粉刷协议,商定违约一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20000元。此商定有旴江派出所的段某在场见证。现楼房粉刷施工已完成多日,经双方结算,施工总工资为42569.8元。按协议,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付给原告27000元,尚欠15569.8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清拖欠的施工工资,但被告至今未付。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江大平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反诉被告依照房屋粉刷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3、反诉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明确表示其不让反诉被告饶年平再继续履行合同。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饶年平承接反诉原告江大平新建的一栋七层楼房室内外的粉刷工程,并于2016年1月9日签订了《房屋粉刷协议》,约定水泥砂浆按43元每平米计算工资,石灰粉刷按6元每平米来计算,完工时间从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至目前为止反诉原告依约已支付被反诉被告粉刷工资27000元,但反诉被告以反诉原告未支付其工资为由一直拖延不予施工,现仍留有房顶面、一层楼梯间、地下室内外墙等多处未施工粉刷,且从二层至七层的墙面粉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反诉人的停工行为及粉刷质量问题已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反诉原告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饶年平与被告江大平经人介绍,由原告承揽被告的七层楼房的内外墙和地下室的内外墙粉刷工程。二人在被告江大平战友段某的见证下,于2016年1月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粉刷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江大平。乙方:饶年平。一、甲方新建建筑面积大约120平方,楼层七层(羊面岭亨泰名城小区对面)需要七层内外墙粉刷和地下室内外墙粉刷。二、乙方承建粉刷施工。三、时间从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5月30日全面粉刷完成(春节前乙方将本房三至七层外墙粉刷完成)。四、粉刷项目:内外墙为水泥砂浆,楼梯踏步为水泥,楼梯间为石灰墙面,不含天花板水泥梁和地面粉刷。五、粉刷工资按照占地面积平方计算,每平方43元,阳台粉刷石灰每平方6元。六、付款方式:乙方粉完外墙甲方先预付8000元,其后粉完一层付一层工资,每层付工程款以实际粉刷面积计算。七、违约:甲方房屋粉刷承建给乙方施工。双方商定违约金20000元,应由违约方承担。2016年6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江大平尚欠原告饶年平施工工资15569.8元,被告江大平于当日出具结算清单一份,但清单中注明:“1、欠条我写,做事要全面完工。2、如未施工欠条作废。3、地下室还未算钱。”该注明中的“欠条”即为被告江大平出具的结算清单。经见证人段某的确认,《房屋粉刷协议》中第四项中的“不含天花板水泥梁”就是指不含房屋房顶和水泥梁的粉刷,且段某确认打吊机口的工钱在签协议的时候没有约定。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了实地确认。双方确认以下事实:1、一楼屋顶和房梁系原告粉刷,一楼还有3平米未粉成石灰墙面。2、一楼上二楼楼梯间的窗户下沿的缝隙未封好,但已粉白。3、二楼的屋顶和房梁未粉刷水泥浆,二楼的框架梁与墙未在一个平面上,但已粉白。4、三楼至七楼的房梁系原告粉刷。5、楼顶地面未用水泥浆加厚抹平。5、楼顶小屋子的外墙和屋顶共计51平米未粉刷。6、房屋底层外面的排水沟没有做。7、已粉白的墙面有石灰发爆问题。8、地下室已由他人做完。因原、被告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反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饶年平与被告(反诉原告)江大平签订的《房屋粉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依约定全面完工,且在结算单中也注明,若原告未全面完工欠条作废,故其未给原告付清工钱。一审法院认为,该结算单系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故该结算单真实有效,可以认定至2016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15569.8元。对于原告是否依约定全面完工,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经见证人确认,房屋天花板,即房屋屋顶,以及房屋水泥梁不属于原告的粉刷范围,故被告辩称原告未粉刷每层的房屋屋顶及水泥梁属未全面完工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一楼上二楼楼梯间的窗户下沿的缝隙未封好,但已粉白,原告称系因被告当时未安装铝合金窗,且经被告同意其才粉刷完毕,被告对原告该说法并未提出异议,但执意认为是属于原告未完工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未提异议,可以认定该部分系由被告自己的原因造成,故该部分不属于原告未完工部分;3、楼梯部分的墙与框架梁未在一个平面,但已粉白。原告称该部分协议未约定,被告不予认可,其认为该部分属于原告应粉刷的一部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对该部分并未约定,且该部分原告已粉白,粉刷时,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有口头协议,故该部分不属于原告未完工部分;4、楼顶地面未用水泥浆加厚抹平以及房屋底层外面的排水沟没有做,原告称该部分协议未约定,被告不予认可,其认为该部分属于原告应做的一部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粉刷项目及粉刷内容,并未对该部分进行约定,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有口头协议,故该部分不属于原告未完工部分;5、被告称六七楼的阳台内外墙系其找其他人粉刷,不是原告粉刷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6、一楼墙面有3平米、楼顶小屋子的外墙和屋顶有51平米,共计54平米未粉白,双方均认可。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属于原告未完工部分。7、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未做地下室粉刷且亦未结算工钱的事实均认可,一审法院予以认定。8、关于已粉白的墙面有石灰发爆的问题,系属于原告已做工程的问题,不属于原告未完工问题。综上,原告尚有54平米墙面未粉白,属未完工部分。被告辩称,原告已领取的工钱为27750元,并不是原告所称的27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被告提交的领条中有一张由原告妻子王桂花于2016年3月5日出具的打吊机口的工资750元,经《协议》见证人段某确认,在签订协议时,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打吊机口的工资标准,且被告在2016年6月15日出具结算清单时已认可原告已领工资27000元,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该750元并非原告饶年平已领取的工资,因此可以认定,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15569.8元属实。在审理过程中,江大平虽未撤回要求原告饶年平依照协议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但其明确表示不会再同意让原告为其粉刷,故原告未完工的51平米的工钱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以6元/平米在原告的可得工钱中扣除。关于原、被告是否违约,是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原告至今尚有51平米墙壁未粉白,折合工钱共计306元(51×6元/平米)属于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案中,即便原告履行不符合约定,未完全履行其义务,被告也只能拒绝原告相应的履行要求,而被告却尚欠原告工钱15569.8元,明显存在对原告已完工部分未支付工钱的情况,而且双方约定,原告粉完一层被告即需付给原告一层工钱,故被告亦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违约责任可以相互抵消,故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江大平在审理过程中称因原告的原因造成其诸多损失,且所做部分做工有问题,因江大平并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故该案不予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大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饶年平粉刷工资15263.8元(15569.8-306);二、驳回原告饶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江大平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690元,由原告饶年平负担394元,由被告江大平负担296元。反诉费150元,由反诉原告江大平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四张收条,拟证明因为饶年平没有做完粉刷,其另外花钱请人做完。对此饶年平的质证意见为,四张收条有三张是小工工资、砌墙工资及搭外架工资同粉刷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一张写了粉刷工资8千元,没有写明是粉刷那里的工资,故对这四张收条都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四张收条均未注明是做哪里工资,且出具收条的本人都未到庭接受质证,无法查清真伪及同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上诉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不予认定。根据二审书面审理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1、关于一楼上二楼楼梯间窗户下沿未粉刷是否属于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该窗户下沿在粉刷时,并未装窗户,被上诉人饶年平留出一点位置给江大平安装窗户是正常的做工习惯,不能认定饶年平违约。2、关于楼梯部分的墙面与二楼框架梁是否粉刷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2017年1月4日制作的工程确认笔录,双方都承认地下室及一楼有三个平方米没粉刷成白,且江大平在二审庭审也称工程确认笔录所讲的属实,故可以认定楼梯部分墙面未粉刷面积为三平方米,这三平方米在一审判决中已经予以扣除,故对楼梯部分的墙面未粉刷本院不再处理。至于二楼框架梁,饶年平承认确实没粉,但称协议没约定框架梁是由他负责粉刷。经查,双方签订的《房屋粉刷协议》第四条约定,粉刷项目不包含天花板、水泥梁和地面粉刷,可以看出框架梁确实没有包括在粉刷项目内,见证人段某对此亦予以证明,故饶年平没有粉刷不应该认定未完工的部分。3、关于六、七楼阳台内外墙是谁粉刷的问题。本院认为,经查六、七楼阳台在施工的时候是个吊机口,一审庭审时,饶年平称吊机口是江大平封好的,封好后由其粉刷了吊机口,对此江大平的回答是属实,故本院认定六、七楼阳台内外墙是由饶年平粉刷的。4、关于房屋最顶层未加厚抹平及地下室未粉刷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粉刷协议》并未约定最顶层需要加厚抹平,故房屋最顶层未加厚抹平不属于违约行为。至于地下室饶年平自认确实没有粉刷,但未粉刷的原因是江大平未支付工钱。本院认为,《房屋粉刷协议》约定粉完一层付一层工资,现江大平确实存在不付给饶年平工资的事实,饶年平因为没得到工资拒绝粉刷地下室,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同一审法院对双方违约行为相互抵消的判决理由,故地下室未粉刷饶年平存在违约行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5、关于墙面石灰发爆、发裂现象是否属于未完工的问题。本院认为,在201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里并未提到墙面发爆、发裂的现象,且在江大平写的三点注明里也未涉及这一问题,故墙面石灰发爆、发裂现象不应该属于未完工部分。至于墙面发爆、发裂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江大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如江大平确实认为是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在提交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解决。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大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由上诉人江大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