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548号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297号,组织机构代码:05441148-9。法定代表人:胡静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人。被告:杨荣,男,1978年11月20日,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件平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