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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闫淑琴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平,闫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婷,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淑琴,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王保平申请执行闫淑琴物权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