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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邱志宽与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宽,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邱志宽,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本院在执行邱志宽与王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宽书面申请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