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郝争光与陈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争光,陈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初1012号原告:郝争光,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査英,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海,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郝争光诉被告陈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争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査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争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6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欠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0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30日、2014年12月26日被告以其工地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40000、72000元、24000元、50000元,共计286000元。被告承诺有钱后随时归还原告。被告不仅当时借款时立下借据,且还在2012年1月18日把其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建设厅信用保证金收据抵押原告处。但是,原告几年来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至今尚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被告陈春海未提出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春海向原告郝争光借款,被告陈春海于2011年11月10日向原告郝争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郝争光现金壹拾肆万元整,注:古交工地用款”。被告陈春海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郝争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郝争光现金柒万肆仟元整”。被告陈春海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郝争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郝争光现金贰万肆仟元整”。被告陈春海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郝争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郝争光现金伍万元整”。后经原告郝争光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被告陈春海未及时归还原告郝争光欠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争光欠款人民币286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5元,由被告陈春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