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明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2333号申请人:明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明池路3号。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35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明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明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