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王某甲,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979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2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杨某,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住乌海市乌达区。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王某甲,女,生于1985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屈某,男,生于1966年10月2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杨某、王某某、王某甲、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杨某、王某某、王某甲、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