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延祥、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祥,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延祥,男,1963年1月12日生,住莱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志,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志,经理。被行人李秋云,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