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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云霞,胡翠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814号原告: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南仓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70884615H。被告:张云霞,女,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第三人:胡翠云,女,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河南天天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霞、第三人胡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奚 峰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