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亚楠与秦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楠,秦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17号原告:孙亚楠,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秦国庆,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孙亚楠与被告秦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孙亚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亚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