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荷姐与郝小受、武彦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荷姐,郝小受,武彦荣,郝海宾,张红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403号原告王荷姐(曾用名“王合姐”),女,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郝双记(系原告之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小受,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武彦荣,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郝海宾,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红卫,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炜、赵英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荷姐与被告郝小受、武彦荣、郝海宾、张红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荷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荷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荷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荷姐负担。审 判 长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