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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温州宏田织造有限公司,苍南县大纸汇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南洋包装有限公司,林加贺,官金杏,林加来,周海燕,林加相,黄香玉,林荣兰,吴方奇,林中灵,陈洁,薛细宝,林尾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68484-4,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家居市场B区1幢101-112室。法定代表人:林加贺。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2371-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8888号。法定代表人:汤志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845807252P,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555号。代表人:林小兵,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宏田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467889-0,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园规划一路。法定代表人:蔡永享。原审被告:苍南县大纸汇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561899-5,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金鑫花苑E幢102室。法定代表人:舒聪者。原审被告:温州南洋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9606-2,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25B段。法定代表人:林加相原审被告:林加贺,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官金杏,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林加来,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周海燕,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林加相,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黄香玉,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林荣兰,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吴方奇,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林中灵,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陈洁,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原审被告:薛细宝,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林尾茶,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及原审被告温州宏田织造有限公司、苍南县大纸汇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南洋包装有限公司、林加贺、官金杏、林加来、周海燕、林加相、黄香玉、林荣兰、吴方奇、林中灵、陈洁、薛细宝、林尾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辉柯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卓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