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屠某某、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某某,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某某,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某某,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某某,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屠某某。被执行人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湖农场新村队。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公司总经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湖北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屠某某要求过户的房产,裁定由房管、土地部门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