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小凤与刘新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凤,刘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小凤,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新山,男,汉族,194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田小凤与刘新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新山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翁玉江审判员 汤 杰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