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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小凤与刘新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凤,刘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小凤,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新山,男,汉族,194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田小凤与刘新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新山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翁玉江审判员  汤 杰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