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振、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0318-6903777。被执行人马君,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证件号码131124198609180017。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冀民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张立坤驾驶的车辆登记为马君冀T×××××、TJ738挂号重型半挂车,现因马君履行了(2016)冀0109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君冀T×××××、TJ738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顼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银平 来自